傳真形式訂立合同需知!
一、傳真合同行不行規定是什么
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糾紛時,會涉及到證據的有效性。
如果一方否認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對方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方需要證明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確實是雙方的行為,確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二、訂立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訂立合同不是只能采取書面形式,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訂立合同時,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公證形式、批準形式或登記形式。
三、偽造公章合同是否有效?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偽造公章簽訂的合同有效,但要求偽造公章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如果不構成表見代理的,用假公章簽訂的合同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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