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能否再審?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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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調解書能再審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民事調解書能再審。但是當事人提起再審的理由只能是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違反法律。再審指的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二、民事調解書的有效期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民事調解書的有效期是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除被撤銷外,將永久有效。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三、人民法院如何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治安案件調解
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于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五、不可調解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六、請求司法調解申請書的若干規定
申請人,申請事項,代表人,日期,1、根據基層調委會協助調處的請求,經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
2、召集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
4、如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未執行調解書,告之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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