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房屋承包關系可否成為民事糾紛?
一、林地承包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二、定金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經濟糾紛屬于民事審判嗎,規定是什么的
是的。經濟糾紛廣泛的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不管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所以明白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這一性質是很重要的。當然,也有例外的存在,那就是設計經濟犯罪的情況,但這就已經不屬于一般的糾紛案件了,所以明白案件所屬性質是首要
三、林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下面我將為大家解答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處理這個問題。
農村林地屬農村土地承包的范疇,若因林地承包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或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當然,當事人也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若是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后,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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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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