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對象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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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對象"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獨立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們單獨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稅務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負有納稅或代繳稅款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占為己有。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沖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以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破壞了國家稅收監督管理,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稅務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二、買賣不破租賃,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買受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要求得到已支付價金的房屋的所有權。
2、買受人有權要求得到符合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房屋。
3、買受人有權要求按約定的時間和方法交付房屋。
2、買受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價金、這是買受人最基本的義務。價金的交付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實行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如果合同沒有規定的應一次性交付。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法接收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買受人應及時會同出賣人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交納契稅、領取房產證,并實際接收房屋。
三、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四、買賣不破租賃的合同需要備案嗎?
買賣不破租賃的合同要備案的,只有經過備案登記,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才能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備案后房子涉及買賣,承租人可以繼續使用。而未經備案登記的,房子的買方不知曉出租情況,可以將房屋收回,和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五、商業租賃能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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