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生效后多久申請執行,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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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生效后多久申請執行,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仲裁裁決生效后,在十五日之內是可以申請執行的。在我國的仲裁的程序性規定中,我國的仲裁機關的作出的仲裁書下發后是有執行期限,過了執行期限對方還沒有執行的時候,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內。在我國的民事案件糾紛中,當事人有權申請執行,被申請人也有權申請不予執行,但凡事都有時效性,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也不例外,此時也是為了督促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執行裁決書生效后多久執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最遲是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四、申請仲裁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仲裁執行期間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以上是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五、仲裁裁決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請執行
超過15天不起訴的就生效了,再過10天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申請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區人民法院提出。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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