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要多久才能移送?具體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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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移送多久,具體的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中如何提交管轄權爭議的異議?
民事訴訟活動中,管轄權異議成立后,移送管轄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當事人應該在遞交答辯狀的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遞交答辯狀的時間是收到起訴狀副本以后的15天之內,異議成立的,案件才會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案卷移送法院管轄時間法律有規定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案卷移送法院管轄時間法律沒有規定,只是規定了法院發現自己對于案件沒有管轄權之后,需要將案件進行移送。且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于受移送的法院來說,無正當理由不得不受理被移送的案件。
三、民事訴訟管轄移送的規定
1、移送管轄
所謂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核實審查,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3個條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后發現本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方可進行移送。受移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自己管轄,則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指定管轄
所謂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適用以下3種情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的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動管轄以及指定管轄這幾方面,每種管轄的適用情況都有所不同。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就案件的性質結合其他因素決定使用哪種管轄權更為公平。因此,民事訴訟管轄權問題也是要因實際情況而定。
四、法院移送管轄的前提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不在其管轄范圍,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受理法院不屬于管轄范圍,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分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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