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工傷沒有事故認定書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一、報工傷沒有事故認定書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報工傷沒有事故認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補交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到取得交通事故之后,在依法為當事人辦理工傷認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才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二、工傷報工傷必須24小時內備案嗎?
法律分析
報工傷不是必須24小時內備案。根據法律規定,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即可。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如果您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但單位拒絕申報工傷,您該怎么辦呢?
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不給申報工傷,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四、個人工傷申報時間限制,相關規定
個人上報工傷的時間限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去申報工傷,個人在一年內可以去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書等資料。
五、工傷復發認定時間限制有哪些法律規定?
工傷復發認定沒有時間限制。工傷復發后需要經過鑒定,確定是屬于工傷復發的情形,那么就應該享受工傷的待遇,用人單位不能找任何的理由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執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六、職工工傷后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當先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由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后憑鑒定書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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