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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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間的確定及法律依據
存在合同中規定的解除條件時,可以直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在起訴之前,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要說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擔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造成經濟損失,還要賠償。
三、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條件有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物;
2、租賃物被依法查封、扣押;
3、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4、租賃物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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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四、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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