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出席訴訟,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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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時間被告不按時怎么辦,有沒有法律依據
開庭時間被告不按時如何辦理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如果遲到未超過三十分鐘的,那么可以說明遲到的原因,如理由不正當應當予以訓誡后再進行審判;如果超過三十分鐘不到庭的,那么是可以按缺席的方式判決。
二、開庭時間被告故意不出庭怎么辦,法律有哪些規定
開庭時間被告故意不出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且作出缺席判決。法院開庭之后,如果被告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之下,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是需要暫時停止案件的審理的,比如說被告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中,開庭時被告不出庭,認定為缺席判決。刑事訴訟中,被告不出庭,可以拘傳。一般情況下,對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也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直接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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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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