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么?法律上有什么樣的規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1、若有權利認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該合同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合同;
2、如果有權利認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認合同的,則合同歸于無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與年齡、智力、心理狀況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認定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是因缺少合同某一要素暫時沒有辦法生效的合同。只要補齊合同中所缺乏的必須的,合同就可以生效了,也就意味著雙方訂立人都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三、合同效力的認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有效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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