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一、無權處分的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無權處分的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并不會因為處分人非權利人導致合同有瑕疵,但是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如果未經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三、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法律如何規定
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是
(一)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
(二)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三)如果屬于表見代理的,合同有效。
四、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嗎
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如果未經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五、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
無權處分合同不是無效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未經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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