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會留下案底嗎?法律上是否規定?
一、取保候審會留案底嗎被,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否會留案底由取保候審后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決定。如果取保候審后檢察院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的,不會留案底。如果取保候審后被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不會留案底。如果取保候審后被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的,會留下案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3]《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4]《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取保候審時,案底會保留嗎?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審的人是不會留下案底的,被法院定罪處罰的人才會留下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而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期間的一項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三、檢察院批捕取保候審會被判刑嗎?
檢察院批捕取保候審仍然可能被判刑。如果經過審理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則依然會對嫌疑人判處刑罰;反之如果無法證明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的,則不會判刑。
四、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需要起訴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不需要起訴。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當父母死亡或者是失去監護能力的,其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動接替父母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時監護人雖沒有經過訴訟程序,但已發生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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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五、被批捕后還能取保候審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已經被批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審的,除非批捕后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二、批捕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四、辦理取保候審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就不會批準逮捕。但不論是取保候審還是逮捕,本質上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即便逮捕以后又被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一定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嫌疑人被逮捕后,需要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已經被批捕了,還能取保候審嗎
一、一般取保候審最多要多長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二、取保候審撤銷或變更的事由有哪些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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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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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取保候審的時間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不能超過十二個月,如果超過此時間還未解除,對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提出申訴并要求解除,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爭取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找齊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判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六、證據不足不批捕取保候審是否合法,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證據不足不批捕取保候審是合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審如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話,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的,這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77條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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