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中的委托人是什么?
一、司法鑒定中的委托人是什么,委托人包括什么?
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權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所壟斷,當事人僅享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請求權,是否獲得批準還要經過有權機關來決定. 補充回答法律依據如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司法鑒定委托人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滿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4]《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5]《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權利和法律認定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權利有1、根據委托事項選擇合適的受托人;
2、選擇委托方式和權限;
3、選擇處理委托事物的方式和權利;
4、了解知悉委托事務結果;
5、對受托人過錯求償;
6、予以受托人承諾;
7、解任受托人;
8、解除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又叫什么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當事人;受托人是指基于委托合同,承擔受托義務的當事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嗎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的人。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往往需要簽訂委托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通俗來說,“委托人”不可能委托自己來為自己辦理事務,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
三、當事人委托書有什么情形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中可隨時解除的情形有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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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三、監護人職責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關于監護人的職責的法律規定有
1、監護人需依法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職責;
2、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四、托管經營中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如何理解
企業托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處置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托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實現財產的經營權處置權有條件轉移的經濟活動行為。那么托管經營中的法律關系是什么,如何理解?
五、法律規定委托人的概念是怎樣的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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