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是采用裁定嗎? 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一、"什么是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采用裁定進行處理的,移送管轄的一般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通過規定的司法程序轉移到具備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具體情況下,應當由雙方法院進行協商,并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裁定來進行處理的。
二、什么是優先管轄與移送管轄,規定是什么
優先管轄與移送管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如下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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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三、移送管轄是一種法律程序,允許被移送的案件被移送到管轄權范圍之外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知,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為1、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
2、本院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先立案受理該案;
3、受移送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四、移送管轄的情形是什么?
移送管轄的情形是法院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五、法院移送管轄的前提條件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不在其管轄范圍,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需要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受理法院不屬于管轄范圍,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分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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