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異議的情形是什么 商標異議處理流程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辦理商標異議的情形
辦理商標異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志。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二、商標被搶注申請怎么辦?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以上是有關商標被搶注異議申請的問題的回答。
三、商標異議處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四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第二十五條,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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