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被起訴要帶哪些資料去法院?
一、信用卡逾期被起訴,要交多少起訴訟費?
1、訴訟費需要看你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
法院立案大廳訴訟費窗口現金收取,信用卡是不行的??蓭香y行儲蓄卡備用。
2、法律依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引用法規
[1]《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二、信用卡逾期被起訴怎么辦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1、全額還款。
有條件的情況下,要想盡一切辦法,把信用卡的逾期的滯納金以及相應的利息還上。銀行的目的也是在于還款,還款后除了有征信影響之外,基本上沒有多大事情的。
2、和銀行協商和解。
確實沒有還款能力,可以把自己的實際情況向銀行負責人員說清楚,向銀行出列自己的還款計劃和收入來源,情況好的時候,也是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銀行也知道,如果你真正沒有可執行的財產,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
3、配合訴訟。
沒有錢還,和銀行也沒有達成和解。等待的只有訴訟了,除了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一般的預期不還,都只是民事糾紛。對此不要過于緊張,積極配合訴訟,剩下就等判了。
4、證明非惡意透支。
對于信用卡逾期,最重要的是證明自己的非惡意透支。通俗來說,非惡意透支就是你原本以為能還上,采取了消費行為,誰知道事與愿違你就還不上了。千萬不要讓人認定你惡意透支,否則就要吃刑事官司了。當然,這得靠事實說話。
5、積極進行抗辯。
欠信用卡逾期不還的行為,通常是經濟狀況陡然發生惡化。如果自己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理解能力,建議最好不要請律師,因為有錢請律師不還信用卡,好像是說不過去的。抗辯的時候,可以針對銀行的訴求和事實,找出其中的漏洞,做到有的放矢。
6、妥善處理、消化判決帶來的負面影響。
確實沒有能力履行,積極應對、主動配合,表明自己是一個注重誠信、勇于承擔的人。感覺到面子上過不去,不敢正確面對,采取逃避或者過激的行為,傷害的不只是自己的身體,也是得不到他人尊重的。
三、信用卡逾期會被起訴嗎,過多久會被起訴信用卡逾期會如何被起訴?
1、會被起訴。
2、只要用戶信用卡逾期超過3個月,逾期期間銀行對用戶進行了最少2次有效催收,用戶仍然不還款的就屬于惡意透支,銀行便有權對逾期持卡人進行起訴,一旦起訴立案,法院會根據逾期用戶的嚴重性進行對應的判決。銀行信用卡逾期記錄都會上報到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一旦信用卡出現長時間的逾期,將會影響將來按揭貸款買房、買車等。
四、信用卡被銀行起訴,信用卡逾期起訴到開庭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五、信用卡逾期被起訴,還能辦信用卡嗎?
信用卡逾期是否報案,要看信用卡逾期的金額。信用卡逾期3月以上,欠款金額達到1萬元,銀行可以向公安以詐騙罪報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屬于惡意透支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罪來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即達到刑法第196條“數額較大”標準,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同樣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于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者,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者,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者,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者,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均屬于刑法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情形,應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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