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區別 國際商事仲裁與國內商事仲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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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區別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一般有三種不同,分別為機構的選定,規則的選定,裁決是否最終局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我國同美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二、涉外仲裁是做什么的?是否有法律依據?
涉外仲裁裁決效力指的是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生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和海事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不須經其他機關的批準或認可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裁決的規定自動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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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三、國際商事仲裁與國內商事爭議仲裁有什么區別?
1、申請執行時提交的手續不同。
國內商事仲裁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國際商事仲裁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
2、在國內執行程序不同。
對國內商事仲裁,我國可以執行,不予執行,撤銷,建議重新作出仲裁;
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我國可以執行,不予執行,但不可以撤銷。
四、涉外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如何才被承認執行?
《紐約公約》以排除的方式規定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裁決具有公約規定的排除情形時,被請求執行國家有權拒絕承認和執行,即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1、仲裁協議無效。
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
五、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區別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六、仲裁委員會與仲裁院的區別是什么?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仲裁機構的區別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院是勞動局下屬事業單位。
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是我對 勞動仲裁機構的問題答復,希望對你有幫助。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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