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后舊傷復發的處理,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舊傷復發如何處理,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工傷鑒定以后舊傷復發可以再次申請傷殘的鑒定,如果認定為之前的工傷復發的情況,可以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工傷復發的鑒定如果是一級到四級的情況,需要保留勞動關系,并且退出工作崗位。
二、舊工傷未鑒定復發如何處理?
舊工傷未鑒定復發需要盡快的完成工傷復發的認定和鑒定。因為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的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一年的時間之內,如果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向其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
三、工傷未鑒定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
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后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四、工傷復發鑒定的時間法律有明確規定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工傷復發鑒定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范僅規定了若是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內提出再次鑒定的請求;也規定了得到工傷鑒定結果的一年后,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再次提出工傷鑒定請求。
五、山東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鑒定的程序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山東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鑒定,首先是需要提出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的材料的,再作出工傷鑒定等。在勞動者的工傷復發時,此時也是先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再經過工傷認定之后,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此時是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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