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訴訟時效期是幾年 勞動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勞動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訴訟時效
1、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則上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勞動法中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勞動法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四、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多長時間,訴訟時歷時多長時間
您好!關于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一般訴訟有效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訴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對于已經過了最長追訴時效后仍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不追究的,除非涉及國際聲譽或者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刑事案件,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追訴時效),《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下列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什么是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區別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實:1.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普通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其(時效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議變更法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制度的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訴訟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普通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于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后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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