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手續
一、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手續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案起訴手續辦理
在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中,原告為外國當事人的,如來不及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起訴手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訴時先提交未經公證、認證的起訴手續(要求為原件),以免超過起訴期限。同時盡快辦理起訴手續的公證、認證程序,辦理后及時提交給我院。這里所稱的起訴手續為起訴書、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定文件(類似我國的《企業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就行政訴訟所涉及的商標存在其它民事爭議的,由我庭負責審理;不存在民事爭議的,由我院行政庭負責審理。因此,在此類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如就訴訟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所針對的商標另存在其它民事訴訟,或在工商部門有其它侵權投訴,請在起訴時書面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三、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流程
1、涉外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在符合有明確被告和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等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書面申請訴訟,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審查通過決定立案申請,至此申請人完成起訴手續。
2、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四、行政訴訟起訴程序及其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訴訟的辦法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并且依法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如果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五、行政訴訟如何重新申訴,法律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申訴的方式為一般應當書面申訴,若是申請書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訴,法院應當作出筆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六、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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