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可以辦理房屋轉讓合同嗎 公證處可以公證合同轉讓嗎
一、公證處可以辦理房屋轉讓合同嗎
可以辦理。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關鍵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也會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二、繼承公證處公證,公證處放棄房產可以賣嗎
就公證處公證放棄繼承這個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三、公證處可以公證合同轉讓嗎?
可以的。買房協議并沒有“私下簽定”這一說,只要是買賣雙方自愿合法的達成的協議,都是可以進行公證的。
買房協議公正屬于合同公證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主要包括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
公證機構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對合同訂立各方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四、公司轉讓合同可以去辦營業執照嗎?
轉讓合同可以辦營業執照。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營業執照管理制度》中規定,辦理營業執照需提供住所使用證明。注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準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2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3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發票。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五、房屋貸款需提供哪些資料?
1、僅有房產的公證書及轉讓合同,沒有房屋產權證原件,是不能抵押貸款的。
2、僅有房產的公證書,是不能做抵押貸款的,因為房產是以登記為準,只有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才有權利處理,公證書只能做為某一個事件的證據作用,所以,必須取得產權證之后才能做抵押貸款。
六、公證處可以公證合同轉讓嗎
公證處可以公證合同轉讓,轉讓合同是雙方自愿訂立的,雙方當事人選擇將轉讓合同進行公證的,可以帶齊轉讓合同等材料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由公證處對合同和當事人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通過、發放公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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