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賠,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如下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二、交通事故主負責任賠償
1、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參照下列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 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引用法規
[1]《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二條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民事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怎么辦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民事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怎么辦”問題回復如下1、二者性質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既不是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的過錯。這可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規定中判斷出來,該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這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上是一種證據。而所謂證據,指的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也應當是一種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而不是義務。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就是雙方對該事故應當各自承擔多少過錯,是主要過錯還是次要過錯,是全部過錯還是沒有過錯,或者雙方同等過錯。而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一種義務,并且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屬于責任一詞的第一種含義。由此可見,兩者在性質上的差別在于,民事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是一種對事實的判斷,其實就是對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過失作出的判斷。
2、兩者確定的方式和依據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確定的方式,可以分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和協商等三種方式,其確定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尤其是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認定為沒有責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即便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作為依據,因為后者只是一個證據,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無法協調,則必須經過法院審查方能作為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四、"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怎么賠償"
您好!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怎么賠償?”的回復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包含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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