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和責任主體,能否由公民本人承擔?
一、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譽權利的主體能否是公民本人?
專業分析
侵害名譽權構成的要件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于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盡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后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于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后果。
二、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及常見情況
專業分析從審判實踐而言,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具有抗辯事由,仍然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罐q事由也是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盡管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從世界各國法律和我國司法實踐看,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一、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二、正當行使權利。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行為等。即使該公民反映的情況不完全真實,或者僅是一種懷疑,也是正當行使權利。但如果出于誣告陷害目的,四處誹謗,擅自向外傳播,則另當別論。
2、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某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但這些被侵害人必須是議政范圍所涉及的對象。
3、有關黨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干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也可構成侵權。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教師對學生的品行作出的評價等。三、正當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督。在現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后果的意思表示。這種同意首先必須事先作出,其次必須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是指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三、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包含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一、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行為人行為違法。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有觀點認為,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三、存在損害后果。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四、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因果聯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有的人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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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7條
四、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生活中,一般的吵架、數落或非議他人的行為并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因而也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侵犯名譽權需具備以下4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以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等方式詆毀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是指以書面、口頭等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例如使用下流、骯臟的言語辱罵對方,在文章中利用貶低人格的語言攻擊對方等。誹謗是指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加以張揚、散布。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2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具體包括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這一結果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應當只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自我感覺;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這一結果雖無法量化,但實實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為;受害人財產受到損失,如因無法工作而導致收入減少,喪失原已確定的演出機會而無法獲得報酬等。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于侵權行為所直接引起。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或過失,如出于發泄不滿、報復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過失實施侵權行為。上述4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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