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屋強行入住解除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法律依據在哪里
一、未交房屋強行入住解除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糾紛的訴訟費包括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等相關人員出庭作證時會產生的誤工補貼,交通費,住宿費,具體的收費標準以法院通知為準,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也不能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出讓土地合同糾紛行政訴訟需要交訴訟費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因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繳納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是50元。土地出讓合同是由國土部門和民事主體直接簽訂的,所以針對土地出讓合同引發的糾紛,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三、未過戶時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未過戶時,不能隨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除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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