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依據在哪里?
一、根據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另一方造成了信賴利益損失,當事人應該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比如簽合同時故意隱瞞了跟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或者假意簽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等情形,都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沒有時間限制,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有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所以如果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話,就應當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88條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定義是什么,”問題回復如下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第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第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等。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而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
四、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無效關系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無效關系是如果是合同無效是由于締約過失造成的,并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向過失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一方締約過失的,要承擔相應責任,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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