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擔保物權清償順序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有沒有法律規定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1、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后有抵押權。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后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于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于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二、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什么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如果擔保物權是指抵押、質押和留置,應當是留置權人優先清償,再是清償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之后是質權,最后是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
三、三種擔保物權清償順序有哪些?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于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后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后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于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于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四、擔保人追索權的期限有法律支撐嗎?
法律咨詢解答
有。追償權是有時效的,一般時效為3年。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3年內行使,同時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四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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