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未蓋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一、合同上僅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承擔責任嗎?
如果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沒有約束力。
風險提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二、只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是有效的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只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前提是該合同中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并且該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也不能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在合同中不存在無效的事由時,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是有效的。
三、定金收據有法律效力嗎?法律有何規定
定金收據是支付定金的一個憑證,代表雙方達成了定金合同,適用定金法則約束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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