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建房必須拆除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農村違建房必須拆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一般在出現下列情形的房屋都會被認定為是違建房
1、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建造的房屋,比如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我國有明確規定,耕地只能用來種植糧食或者農作物,不能隨意改變它的用途。
2、未經批準的房屋,也就是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
3、超高或者超寬建造的房屋。農村自建房在高度和寬度上都有相關的規定和要求,村民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子以后,不管是高度還是寬度都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要結合當地的政策。
如果房屋屬于違建,會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是,部分違建房屋是可以通過補辦手續得以保留的。因此,當自家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房屋時,一定要先弄清楚是否可以通過補辦手續或整改滿足相關的建房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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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
二、農村安置房法院能執行嗎?
安置房法院能執行嗎根據你具體擁有的房產情況而定。一、如果不是唯一的房產,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
三、集體房產證如何過戶,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分析
辦理集體房產證過戶的手續有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集體土地證過戶證明、房屋核檔證明等材料到鄉鎮房管局提交申請;核稅繳稅后出具稅務收據,注冊登記領取過戶回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條
四、小區內的城管有執法權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小區內的城管沒有執法權。城管部門是委托執法部門,本身沒有執法權,根據受權的范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以管理為主,如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竟衛生、車輛占道等。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1]《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條
五、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可以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是不可以的,只有經過當事人申請之后,人民法院審查符合延期審理的條件的,此時才是可以變更開庭的時間的。除此之外,我國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動地延期審理的,此時是不符合法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的。
六、變更監護人是否需要起訴?
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不需要起訴。一般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當父母死亡或者是失去監護能力的,其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動接替父母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時監護人雖沒有經過訴訟程序,但已發生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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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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