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是否失去了擔保責任?

一、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沒有了嗎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的擔保責任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1、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二、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如何去擔責?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三、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該怎么擔責是否有法律規定
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四、未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情形下,保證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方式推定為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要求后于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風險提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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