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需要蓋章嗎,法律上有相關規定嗎?

一、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需要蓋章嗎,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是否需要蓋章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轉讓債權的,則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轉讓債務的,則債務人可以在轉讓協議上蓋章,也可以采用簽名或者按指印的簽字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二、債權轉讓時須通知債務人嗎?法律上如何確定?
專業分析
債權的轉讓有通知債務人的必要,如果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且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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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需要什么要件,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以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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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四、個人債務如何認定和證明,及如何規定?
要想證明個人債務,首先要考慮債務發生的時間,需要是締結婚姻關系之前或者離婚以后,其次需要從舉債的合意上面來確認,到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需要由欠債人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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