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時限的規定
一、責任劃分中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時間限制如下
一、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后,要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對于肇事者逃逸的,要自查獲逃逸人后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沒有查獲逃逸人的,要自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于事故需要對證據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自檢驗、鑒定結果出具后五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時間限制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時間限制如下
一、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后,要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對于肇事者逃逸的,要自查獲逃逸人后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沒有查獲逃逸人的,要自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于事故需要對證據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自檢驗、鑒定結果出具后五日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三、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這就是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的規定。引用法規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四、交通事故調解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調解有時間限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
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到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取證之后,就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多長時間呢根據交警部門規定,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要在10日內完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以上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規定
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多長時間,法律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
15日、20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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