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一、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一、申請公租房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依據《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21]29號),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家庭,可向戶籍所在地區房管局提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申請 (一)“三種補貼”(“三種補貼”是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及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有效的家庭。 (二)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二、公租房申請條件
有兩個基本條件必須滿足1、家庭年收入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或者個人年收入5萬元以下(含5萬元);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中心城區無城鎮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引用法規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的條件是什么
1、外來打工人員申請公租房要履行如下相關手續:
1、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2、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3、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4、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訂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5、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6、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
7、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8、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9、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10、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拓展資料施行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2、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據此,外來打工人員也可以申請公租房。
四、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備注】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市民申請公租房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
2、申請人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19910元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根據不同城市發展而定)
3、申請人為轄區內城鎮居民,或者申請人在市區內勞動關系穩定即已連續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部分城市限制有差異)
4、申請人及家庭在城區無產權房屋。這就是公租房辦理條件的相關。【法律條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引用法規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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