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參加遺產繼承嗎?詳細法律規定

一、債權參加繼承的具體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債權可以作為遺產參加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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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二、債權是否可以參加繼承?
債權可以參加繼承。
債權是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一定利益的權利。法律上所講的債權的含義比平時人們理解的要寬,它不僅是指要求他人償還所借錢財的權利還包括許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都能由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三、債權可以參加繼承嗎
債權是可以參加繼承的。
債權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的。
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四、公司債務可以繼承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在公司分立、合并時,公司債務可以被承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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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3]《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五、朋友家人去世,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1、法律分析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但是因承包而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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