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和構成要件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怎么認定,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你好,我國刑法中關于商標犯罪的罪名共有三個,分別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其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訴的立案標準是根據《規定(二)》,銷售明智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是什么罪?
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需要對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程度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關鍵,只有當行為人的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才作為犯罪處理,否則則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處理。在認定情節嚴重時,按照《知識產權犯罪解釋》第1條規定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有以下幾種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超過三萬元的;假冒注冊商標超過兩種以上,并且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三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超過二萬元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情形。該解釋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規定有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二十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超過十五萬元的;假冒注冊商標超過兩種以上,并且非法經營數額超過十五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超過十萬元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在界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的重要作用,對兩個概念的準確理解是判定“情節嚴重”的前提。除“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以外,還有其他客觀因素來決定“情節嚴重”。《追訴標準》指出具有以下情形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冊商標的,應予追訴個人通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獲得非法經營數額超過十萬元的;單位通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獲得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十萬元的;假冒人用藥品商標的或者他人馳名商標的;即使行為人所獲利益數額沒有達到上述規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被處以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從解釋可以看出,“情節嚴重”還包括假冒對象,受行政處罰次數,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其他嚴重情節。
引用法規
[1]《知識產權犯罪解釋》 第1條規定屬于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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