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小產權房以租代征應該如何賠償?
一、小產權房以租代征如何賠償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也叫作“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一句話,買賣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為沒有合法的房產證,所以,征地拆遷時,小產權房的購房人也就無法完成拆遷補償登記,因此,在爭取拆遷補償上也就存在障礙。但是,小產權房雖然不能買賣,但也是合法房產,征地拆遷的時候,是應當得到補償的,只是,這個補償應當由原房主去領取,小產權房的購房人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可以與原房主約定,遇到征地拆遷所獲得的安置房、補償款歸購房人所有,這樣,即便原房主領取了補償款不愿意交付給購房者,購房者也可以通過法院取得這筆補償款。
二、租地合同未到期征收該怎么補償
土地租賃合同沒到期如果遭受損失的按照約定賠償。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三、小產權房是否可以租賃?
小產權房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第一款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因此,小產權房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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