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需準備哪些手續?
一、發生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發生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需要的手續1、準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提交給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
3、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二、車禍出院后索賠所需的手續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
1、準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提交給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
3、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引用法規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三、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手續
一、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需要的手續要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具體委托律師了解具體案情并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交通事故訴訟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由此可以知道,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后,若想得到相應的司法救濟,需要先收集齊全相應的材料,再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否則即使提出,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
四、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的程序
交通事故出院后索賠需要的手續1、準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提交給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
3、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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