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構成要件有哪些?
1、碰撞必須發生在船舶之間。船舶碰撞碼頭棧橋或其他不屬于船舶的物體,不屬于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須是除用于軍事的或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動式裝置 ,他方必須是除用于軍事的或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內河船、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2、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實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論在該處是否有潮汐或在該處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權利。在我國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長江鴨綠江等。發生在與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語于舶航行的內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構成船舶碰撞。
3、碰撞須有損害結果,即有人身傷亡、財產的滅失或損害的事實。船舶碰撞如果沒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不構成船舶碰撞。因此只發生碰撞而未產生損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二、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一、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及消滅原則該怎么辦
船舶涉港留置權糾紛的處理方法及消滅原則如下
1、船舶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設立要求、和實現由法律直接規定;
2、船舶留置權的建立要求是占有船舶;
3、船舶留置權以船舶留置為等;
4、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5、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代替留置擔保而消滅;
6、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等。
二、運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須經過什么審批
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并保持良好狀態。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其船體、構造、設備、性能和布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
三、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四、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
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五、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碰撞必須發生在船舶之間。船舶碰撞碼頭棧橋或其他不屬于船舶的物體,不屬于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須是除用于軍事的或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動式裝置 ,他方必須是除用于軍事的或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內河船、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2、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實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論在該處是否有潮汐或在該處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權利。在我國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長江鴨綠江等。發生在與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語于舶航行的內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構成船舶碰撞。
3、碰撞須有損害結果,即有人身傷亡、財產的滅失或損害的事實。船舶碰撞如果沒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不構成船舶碰撞。因此只發生碰撞而未產生損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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