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機械廠安置怎樣補償 長治企業修建可以怎樣補償
一、長治機械廠安置補償
機械廠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要根據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補償。評估主要涉及幾個方面
第一,廠房土地的補償,廠房使用的國有土地且擁有使用權的,根據土地實際性質評估其價值,獲得土地的補償;
第二,工廠廠房的補償,根據廠房的面積、結構類型評估其價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工廠的年產值和納稅情況確定工廠停產損失的補償;
第四,工廠員工的安置補償,因為拆遷產生的工廠員工停工或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員工經濟補償及安置費用,應當獲得補償;
第五,工廠設備及物料損失和搬遷的補償,針對設備折舊或者搬遷時產生的費用,以及其他物料搬遷的費用,都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搬遷獎勵金,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提前搬遷或積極配合搬遷的獎勵金。工廠拆遷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的比較多,情況也比較復雜,一定需要專業人士介入進行綜合資產評估和法律指導。
二、長治機械廠搬遷補償
機械廠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要根據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補償。評估主要涉及幾個方面
第一,廠房土地的補償,廠房使用的國有土地且擁有使用權的,根據土地實際性質評估其價值,獲得土地的補償;
第二,工廠廠房的補償,根據廠房的面積、結構類型評估其價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工廠的年產值和納稅情況確定工廠停產損失的補償;
第四,工廠員工的安置補償,因為拆遷產生的工廠員工停工或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員工經濟補償及安置費用,應當獲得補償;
第五,工廠設備及物料損失和搬遷的補償,針對設備折舊或者搬遷時產生的費用,以及其他物料搬遷的費用,都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搬遷獎勵金,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提前搬遷或積極配合搬遷的獎勵金。工廠拆遷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的比較多,情況也比較復雜,一定需要專業人士介入進行綜合資產評估和法律指導。
三、長治企業修建可以怎樣補償
企業拆遷是征地拆遷活動中比較復雜的情形,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企業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應按照市場基準價評估補償。
2、自建的廠房、員工宿舍、倉庫的,應當對其自建物進行評估補償;租賃廠房的應當補償租金損失。
3、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包括不可遷移的水、電等附屬設施,應當結合裝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4、設備重置與搬遷的補償,對于無法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結合重置成本、成新評估補償;對能夠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給予搬遷費用,以及搬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等進行評估補償。
5、企業因拆遷而被迫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根據企業的性質、經營效益的不同,可以結合不同的方法來評估。
四、機械廠征收補償方案
機械廠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要根據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補償。評估主要涉及幾個方面
第一,廠房土地的補償,廠房使用的國有土地且擁有使用權的,根據土地實際性質評估其價值,獲得土地的補償;
第二,工廠廠房的補償,根據廠房的面積、結構類型評估其價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工廠的年產值和納稅情況確定工廠停產損失的補償;
第四,工廠員工的安置補償,因為拆遷產生的工廠員工停工或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員工經濟補償及安置費用,應當獲得補償;
第五,工廠設備及物料損失和搬遷的補償,針對設備折舊或者搬遷時產生的費用,以及其他物料搬遷的費用,都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搬遷獎勵金,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提前搬遷或積極配合搬遷的獎勵金。工廠拆遷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的比較多,情況也比較復雜,一定需要專業人士介入進行綜合資產評估和法律指導。
五、長治機械廠轉讓賠償的計算方法
機械廠拆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要根據工廠的規模大小,綜合評估工廠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補償。評估主要涉及幾個方面
第一,廠房土地的補償,廠房使用的國有土地且擁有使用權的,根據土地實際性質評估其價值,獲得土地的補償;
第二,工廠廠房的補償,根據廠房的面積、結構類型評估其價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工廠的年產值和納稅情況確定工廠停產損失的補償;
第四,工廠員工的安置補償,因為拆遷產生的工廠員工停工或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員工經濟補償及安置費用,應當獲得補償;
第五,工廠設備及物料損失和搬遷的補償,針對設備折舊或者搬遷時產生的費用,以及其他物料搬遷的費用,都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搬遷獎勵金,在政策規定的時間內提前搬遷或積極配合搬遷的獎勵金。工廠拆遷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設施設備和人員安置的比較多,情況也比較復雜,一定需要專業人士介入進行綜合資產評估和法律指導。
六、工廠搬遷不去的補償
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若公司搬離地方距離太遠,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如果是同城搬遷,那么是不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5]《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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