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
一、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辯權還是有機會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是說雙方能夠繼續按合同進行合作;而預期違約則是確定了合同不能按雙方的意愿繼續履行下去。
二、"針對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兩者的區別在于適應范圍不同以及法律效應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三、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四、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如下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五、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有哪些不安抗辨權與期望違約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如下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六、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異同主要有哪些?
1、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相反,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當事人的債務履行順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沒有履行時間的先后順序,則僅僅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不會發生不安抗辯權的余地。正是因為如此,故而法律將行使不安抗辯的權利賦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對方則無權行使。但具體到明示預期違約上,該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辯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即不安抗辯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他方的財產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或出現其他不能履約的惡化情況,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而明示預期違約則是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這里無履行債務時間的先后之別。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預期違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對于默示預期違約其所依據的情況主要有
一、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二、商業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約的危險;
三、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之危險。
4、法律救濟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對待給付,但若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則債權人仍需履約,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約能力且未提供擔保,則債權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則規定在對方不提供履約保證時,債權人可選擇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時也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5、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預期違約制度考慮了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明確向另一方作出其將屆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從主觀上以某種積極行為侵害對方的期待債權,其在主觀上是有過錯的。在默示預期違約中,債務人是以其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主要債務,它是以債務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證為要件,雖未明確向對方傳達該意思,但其行為可看出債務人是不能按時履約的,此也表明債務人主觀上存有過錯。而不安抗辯權,其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只要其財產或其經營在締約后明顯惡化并導致難為對待給付的危險即可,不就其何種原因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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