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違法建筑征地該怎么補償 國家征地修路,兩年還沒有拿到征地補償該怎么辦
一、紅河違法建筑征地該怎么補償?
1、要弄清違法建筑拆除是否有補償,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違章建筑。
2、目前,我國對于違章建筑尚沒有十分統一的法律意見,一般來說,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3、拆除違章建筑,當然是不用給補償的,不但不補償,嚴格來說還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罰款。但關鍵的問題是,很多地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的往往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章建筑。比如,符合建房條件農民未經審批而建設的家庭唯一住房,因為地方政府實施的一些臨時政策而產生的違法建筑等等,這些情況下,違章建筑的存在有其正當性,就不能輕易認定為違章建筑,遇到拆遷或者拆除,不但應當補償,而且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足額補償。
二、征地單位強分征地補償違法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征地單位強分征地補償款的行為當然是違法的,根據相關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地補償款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該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追回被強分的征地補償款,而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國家征地修路,兩年未獲補償怎么辦?
可向當地政府投訴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權,拿不到錢的征地根本不合法。1、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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