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進行行政復議后還能訴訟嗎
一、行政復議后,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1、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稅務行政復議優先辦理可行嗎,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1、對在稅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同時涉及行政復議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時,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個程序優先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復議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法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2、稅務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強與公、檢、法機關的工作聯系與協調。
三、行政復議后可以起訴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后,在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內沒有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間內,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了行政復議,就應當等待復議機關作出決定,也要等待行政復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給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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