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提起行政訴訟后能否再復議,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一、行政復議后,還有行政訴訟嗎?
1、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可行嗎?
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提起,是行政相對人尋求救濟途徑的最后一道防線.實際上就是行政相對人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的過程.2\行政訴訟作出判決生效后,就具有確定性.無論是行政相對人還是行政機關都得服從.行政相對人不得再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行受理或者說進行復議.
3\從法理的角度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接受司法審查,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4\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定是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案件.這可先進行復議,如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訴訟后可行政復議嗎 是可以的
三、提起行政訴訟后能否再復議
法律分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是不能再復議的。行政訴訟是對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程序,一般是行政復議在前,行政訴訟在后,而不能倒過來。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通過上訴、申訴等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您好,針對您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問題解答如下, 對于拆遷中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適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五、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3]《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六、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1、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
2、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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