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類型
一、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于什么類型的合同呢規定是什么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二、土地使用權共有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志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占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并,原有田界鏟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占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于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占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后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
1950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并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征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三、法定權力的權力類型
1,法定性權力:指組織內各領導所固有的合法的,法定的權力;
2,強制性權力:指領導者對其下屬具有的強制其服從的力量;
3,獎賞性權力:指領導者提供獎金、提薪、晉級、表揚、理想的工作安排和其他任何會令人愉悅的東西的權力;
4,專長性權力:指領導者由個人的特殊技能或一些專業知識而形成的權力;
5,參照性權力:指領導者由個人的品質、魅力、資歷、背景等相關的權力。
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四、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后,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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