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一、贍養協議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因此,兒媳并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扶助的主要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贍養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什么是共同贍養人,如何規定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共同贍養人是指老人有多個的子女,那么所有的子女就有義務承擔老人的經濟供給,以及照顧老人的義務,這種就稱之為共同贍養人,也就是說這些子女不能找各種理由進行推脫或者拒絕贍養義務。
三、老人贍養費從什么時候開始給?
法律分析
給付老人贍養費的時間是從老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開始,需要給付老人贍養費的年齡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子女在年滿十八周歲后且有能力贍養父母時,承擔贍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四、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確定由贍養人承擔。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
引用法規
[1]《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14條
五、如何制定贍養老人規定?
法律分析出于以下原因子女應該要贍養老人
1、根據相關法規定,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2、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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