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一、無權處分的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無權處分的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并不會因為處分人非權利人導致合同有瑕疵,但是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具有的特點是什么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該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顯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起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三、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如果未經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四、無權代理行為及其在合同中的地位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處理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
1根本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代理關系,行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資格。
2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雖然存在代理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代理權限的范圍。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曾經存在過某種代理關系,但這種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也就是說行為人曾經擁有代理權,但這個代理權已經喪失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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