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什么時候退?
一、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取保侯審保證金什么時候返還
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七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七條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嗎,取保侯審保證金退不退怎么辦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取保候審保證金退嗎?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三、取保候審解除后如何處理?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什么是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因為取保候審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無證據對該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的話,只有解除取保審,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后,才算是結案的。二、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三、解除取保候審后怎么處理公安機關所經辦的所有案件達到逮捕或起訴階段必須經過檢察院的核查與批準。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會面臨三種處理辦法
1、逮捕后起訴,此類情況是由檢察院做出書面決定,認為該嫌疑人不適合取保候審而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逮捕,這種情況出現的很少。
2、直接起訴,當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察后,會將被取保的嫌疑人和案卷連同其他嫌疑人(包括在押嫌疑人)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予以起訴。
3、撤銷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審,當公安機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經調查不認為是刑事犯罪后,回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對已取保的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改為治安處罰或不于處罰,此類情況的發生大多是人為活動后的結果。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以“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理由的取保候審,本身就說明了其性質不嚴重,有活動的空間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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