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國有土地以租代征可以怎樣給 吉林國有土地租用可以怎樣給
一、吉林國有土地以租代征,如何給予補償
1、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劃撥土地和國有出讓土地,國有劃撥用地屬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遇到征收的時候除了結合現有地價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還需要扣除應該40%的土地出讓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劃撥用地的補償費用。
2、具體的補償還是要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綜合的計算。我國的國有土地征收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具體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地區而制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吉林國有土地征地可以怎樣給
1、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劃撥土地和國有出讓土地,國有劃撥用地屬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遇到征收的時候除了結合現有地價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還需要扣除應該40%的土地出讓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劃撥用地的補償費用。
2、具體的補償還是要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綜合的計算。我國的國有土地征收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具體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地區而制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吉林國有土地租用可以怎樣給
1、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劃撥土地和國有出讓土地,國有劃撥用地屬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遇到征收的時候除了結合現有地價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還需要扣除應該40%的土地出讓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劃撥用地的補償費用。
2、具體的補償還是要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綜合的計算。我國的國有土地征收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具體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地區而制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鄉政府以租代征農民土地,再賣給鋼廠是否合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限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建鄉鎮公司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準許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準許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隸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形式占有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鄉下建設均為違法做法,因而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做法也因違背法律強制性的限定而無效。《鄉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也明確限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鄉下用途,不得用于非鄉下建設”,也就是說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做法都是違法做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所謂的“以租代征”實質就是規避土地用途管制規則,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規則,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規則,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做法。違背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制,規避農地轉用和征地依法審批、規避依法交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規避依法交納征地賠償費和安置補貼費,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農民集體土地搞事項建設的做法。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1]《鄉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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