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清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可能在哪?
一、劃清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可能在哪
1、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或 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為。
2、主觀方面的不同。前者有過失構成;而后者是由故意構成。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可以取保嗎,有何規(guī)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的條件都是可以取保的。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三、交通肇事罪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專業(yè)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fā)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fā)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四、破壞交通設施罪是否可以取保?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的條件都是可以取保的。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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