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對行政許可進行分類 沒有行政許可證的公司應該怎么辦理行政許可證?
一、行政許可分類
可將行政許可分為以下五類1、普通許可,確認主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
2、特別許可,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
3、認可,是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
4、核準,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條件的判斷、確定;
5、登記,確定特定主體資格。
二、行政許可聽證有哪些類型,法律上是否規定?
法律分析
對于行政許可所提出的聽證種類分為普通許可,特許(代表國家進行授權或許可),認可(對資質、資格的認定),核準(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范),登記(對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五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三、沒有行政許可證的公司應該怎么辦理行政許可證?
1、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2、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四、行政許可的種類和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于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并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并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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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許可證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嗎?
行政許可的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依法審查。這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即應準予申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要堅決拒絕,否則就要追究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同于行政處罰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抑止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準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
六、行政許可分類
1.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普通許可
2.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于普遍許可。如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普通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征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3.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征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后,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4.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征一是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并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5.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核準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6.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7.行政許可的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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