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分割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可以分割嗎,承包經營權利如何分割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來說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時可以分割。
2、離婚夫妻承包經營權咋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承包的,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可以就共同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但分割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夫妻解除婚姻關系時必須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內,因為不在合同履行期內,承包方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夫妻雙方均具有我國《民法典》所要求的民事主體資格,夫妻作為自然人,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他們應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夫妻不是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時需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才具有承包主體資格。
(三)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且均有承包主體資格時解除婚姻關系,應當自愿平等協商,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的分割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分割協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分割。
(四)夫妻進行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應根據以下具體原則
1按照家庭人口狀況進行分割;
2本著贍養老人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分割。
二、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離婚后繼承人死亡遺產如何分割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離婚后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于轉繼承;
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同時繼承人的配偶享有繼承財產的一部分,繼承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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